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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加拿大《国籍法》各时间段变更详解!

发布时间:2017-06-23

最近,关于加拿大的C-6法案的新闻可谓到处都是,其中一条“六年实际住四年变成五年实际住三年”无疑让很多准备移民加拿大的小伙伴轻松了一点。但C-6法案对于《国籍法》的变更影响不仅仅是这一项,今天小编跟大家一起来看看在接下来的各个时段里C-6法案对《国籍法》所作的变更。



2017年6月19日生效的变更

1. 变更前:被宣判有叛国罪、间谍罪和恐怖主义犯罪的双重国籍者会根据其受到的判决被撤销国籍,某国的武装力量成员或与加拿大有冲突的有组织集团成员会被撤销国籍。

  变更后:本条规定废除。居住在加拿大的被宣判有以上犯罪的双重国籍者将与其他违法的加拿大公民面临加拿大司法系统。


2. 变更前:要求获得国籍的申请人有继续在加拿大居住的意图。

  变更后:不再获得国籍的申请人有继续在加拿大居住的意图。对于可能因工作或个人原因需要在国外居住的加拿大人而言提供了灵活性。


3. 变更前:移民部长可酌情决定放弃《国籍法》5(1)关于未成年人在没有加拿大父母的情况下获得国籍的特定要求。

  变更后:没有加拿大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申请国籍,因为《国籍法》5(1)去除了入籍年龄要求。对未成年人有监护权者或由法庭判令、书面协议或法律实施授权的代理人可以代表未成年人申请国籍,除非移民部长放弃此要求。


4. 变更前:没有规定阻止对于正在服刑(暂行判决令)的个人获批入籍、进行公民宣誓或将服刑期算入入籍要求的实际居住时间。

  变更后:正在服刑(暂行判决令)的个人将不会获批入籍、进行公民宣誓,服刑期不能算入入籍要求的实际居住时间。


5. 变更前:为缓和特殊或非常困难的情形,或为回报对加拿大有卓越价值的贡献,移民部长可酌情决定授予个人国籍。

  变更后:增添无国籍作为酌情授予国籍的单独理由。


6. 变更前:有合理措施适应国籍申请人的需求。但《国际法》没有明确提及针对残疾人的措施。

  变更后:《国籍法》要求考虑采取合理措施适应残疾的国籍申请人的需求。


7. 变更前:针对2015年6月11日当天及之后收到的申请,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国籍至公民宣誓这段时间内符合入籍要求。

  变更后:这项要求适用于包括2015年6月11日前收到的申请在内的所有申请。


预计2017年秋季生效的变更

1. 变更前:申请入籍前六年中有四年必须在加拿大实际居住。

  变更后:申请入籍前五年中有三年必须在加拿大实际居住。


2. 变更前:如果《所得税法案》要求,申请人必须为申请入籍前六年的四年(匹配实际居住要求)申报加拿大所得税。

  变更后:如果《所得税法案》要求,申请人必须为申请入籍前五年的三年(匹配实际居住要求)申报加拿大所得税。


3. 变更前:申请入籍前六年中四年中在加拿大实际住满183天。

  变更后:本条规定废除,申请人不需要符合此要求。


4. 变更前:考虑申请人是否满足国籍申请实际居住要求时,成为永久居民前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不纳入计算。

  变更后:考虑申请人是否满足国籍申请实际居住要求时,申请人成为永久居民前以临时居民身份或受保护者身份在加拿大居住的每一天折算为半天,最多可计365天。


5. 变更前:14至64岁的申请人必须满足国籍申请的语言和知识要求。

  变更后:18至54岁的申请人必须满足国籍申请的语言和知识要求。


预计2018年年初生效的变更

1. 变更前:对于大多数因为虚假陈述、欺诈、或蓄意隐瞒重大事实而导致的国籍撤销案件,移民部长是决策者。如果国籍撤销案件中的虚假陈述、欺诈、或蓄意隐瞒重大事实涉及与安全、侵犯人权或国际权以及有组织犯罪,联邦法院是决策者。

  变更后:联邦法院是所有撤销案件的决策者,除非个人要求移民部长作为决策者。


2. 变更前: 国籍官员没有明确权限根据《国籍法》扣留欺诈文件或疑似欺诈的文件。

  变更后:国籍法》明确规定国籍官员有权扣留欺诈文件或疑似欺诈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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